交通裁決
日期
2025-02-10
案號
TPTA-114-交-273-20250210-1
字號
交
法院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地方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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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三庭 114年度交字第273號 原 告 楊健彬 上列原告因交通裁決事件,不服新北市政府交通事件裁決處中華 民國113年12月3日新北裁催字第48-DG0000000號裁決,提起行政 訴訟,核有下列程式上之欠缺,茲依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規 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7日內補正之,逾期不補正或補 正不完全,即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5第1項第1款規定,應徵收 裁判費新臺幣三百元(如有起訴不合法而不能補正之情形,例如 提起撤銷訴訟逾法定期間,縱使繳費仍將予駁回,請妥適考量) 。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0 日 法 官 劉正偉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0 日 書記官 陳季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