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裁決

日期

2025-02-06

案號

TPTA-114-交-274-20250206-1

字號

法院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地方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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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三庭 114年度交字第274號 原 告 邱馨瑩 上列原告因交通裁決事件,提起本件行政訴訟,核有下列程式上 之欠缺,茲依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2項規定,限原告於本裁 定送達之日起7日內補正之,第一項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全, 即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5第1項第1款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 臺幣三百元。(如有其他起訴不合法而不能補正情形,例如未經裁決即提起本件撤銷訴訟,縱使繳費仍將予駁回,請妥適考量)。 二、依行政訴訟法第57條、第105條、第237條之1第1項及第237 條之3第1項規定,應補正事項如下:1、應補正被告(即裁決機關)及其代表人。依起訴狀所載違規事實,應為被告:「桃園市政府交通事件裁決處」、代表人:「張丞邦」。2、應表明訴訟標的(即不服之「裁決書」日期文號),並附具裁決書影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6 日 法 官 劉正偉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6 日 書記官 蔡佳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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