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裁決

日期

2025-02-05

案號

TPTA-114-交-312-20250205-1

字號

法院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地方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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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三庭 114年度交字第312號 原 告 何圃獻 上列原告因交通裁決事件,提起行政訴訟,核有下列程式上之欠 缺,茲依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之 日起7日內補正之,第1項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駁回本件 訴訟,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5第1項第1款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 臺幣三百元(如有起訴不合法而不能補正之情形,例如未經裁決或對於舉發通知單提起撤銷訴訟,縱使繳費仍將予駁回,請妥適考量)。 二、依行政訴訟法第105條、第57條、第237條之1第1項規定,應 以訴狀陳明訴訟標的(即不服之「裁決書」日期文號),並附具裁決書影本。如對於非屬裁決之申訴函文提起撤銷訴訟,屬不備起訴要件,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5 日 法 官 劉正偉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5 日 書記官 陳季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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