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裁決

日期

2025-01-15

案號

TPTA-114-交-38-20250115-1

字號

法院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地方庭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三庭 114年度交字第38號 原 告 吳婷靖 住○○市○○區○○街000巷0弄00號 上列原告因交通裁決事件,不服交通部公路局臺北區監理所中華 民國113年12月10日北監宜裁字第43-ZIC366644、43-ZIC366645 號裁決,提起行政訴訟,核有程式上之欠缺,茲依行政訴訟法第 107條第1、2項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7日內補正之, 第1項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5第1項第1款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 臺幣三百元。 二、依行政訴訟法第57條第1項第1款、第105條第1項第1款、第2 37條之3第1項規定,應補正被告:交通部公路局臺北區監理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5 日 法 官 劉正偉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5 日 書記官 劉道文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