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裁決
日期
2025-01-14
案號
TPTA-114-交-4-20250114-1
字號
交
法院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地方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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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三庭 114年度交字第4號 原 告 郭鎧銘 住○○市○○區○○路000巷00○0號 送達處所:臺北市○○區○○路000巷00號0樓 上列原告因交通裁決事件,提起行政訴訟,核有下列程式上之欠 缺,茲依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之 日起7日內補正之,第1項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駁回本件 訴訟,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5第1項第1款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 臺幣三百元。(如有其他起訴不合法而不能補正情形,例如未經裁決即提起本件撤銷訴訟,縱使繳費仍將予駁回,請妥適考量)。 二、依行政訴訟法第57條、第105條、第237條之1第1項規定,應 表明下列事項:1、陳明訴訟標的(即不服之「裁決書」日期文號),並附具裁決書影本。如以非屬行政處分之舉發通知單為訴訟標的,並不合法。2、補正被告代表人:李忠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4 日 法 官 劉正偉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4 日 書記官 蔡佳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