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裁決

日期

2025-03-14

案號

TPTA-114-交-544-20250314-1

字號

法院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地方庭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一庭 114年度交字第544號 原 告 劉明宗 住○○市○○區○○路00號 上列原告因交通裁決事件,不服新北市政府交通事件裁決處中華 民國113年12月16日新北裁催字第48-AY0000000號裁決,提起行 政訴訟,核有下列程式上之欠缺,茲依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 2項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7日內補正之,下列第1項 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5第1項第1款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 臺幣三百元(如有起訴不合法而不能補正之情形,例如提起撤銷訴訟逾法定期間,縱使繳費仍將予駁回,請妥適考量)。 二、依行政訴訟法第105條、第57條、第237條之3第1項規定,應 提出訴狀補正被告:新北市政府交通事件裁決處。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4 日 法 官 陳雪玉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4 日 書記官 陳季吟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