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裁決
日期
2025-03-12
案號
TPTA-114-交-605-20250312-1
字號
交
法院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地方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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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一庭 114年度交字第605號 原 告 陳佑州 住○○市○○區○○路0段00號8樓之6 上列原告因交通裁決事件,提出告訴狀,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函 轉書狀至本院,核有起訴程式上之欠缺,茲依行政訴訟法第107 條第1項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7日內補正之,逾期不 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一、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5第1項第1款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 臺幣三百元。(如有起訴不合法而不能補正之情形,例如未經裁決而提起撤銷訴訟,縱使繳費仍將予駁回,請妥適考量。) 二、依行政訴訟法第57條、第105條、第237條之1第1項、第237 條之3第1項規定,應提出訴狀表明下列事項:㈠補正以原處分機關(即「裁決」機關)為被告:新北市政府交通事件裁決處,代表人:李忠台(處長)。㈡陳明訴訟標的(即不服之「裁決書」日期文號),並附具裁決書影本。(如對於非屬裁決之舉發通知單提起撤銷訴訟,即屬不備起訴要件,應予駁回。)㈢表明訴訟種類、起訴之聲明(即請求法院為如何之判決)。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2 日 法 官 陳雪玉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2 日 書記官 陳季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