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裁決
日期
2025-03-14
案號
TPTA-114-交-615-20250314-1
字號
交
法院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地方庭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一庭 114年度交字第615號 原 告 廖玉成 住花蓮縣○○鄉○○村○○○街00巷0 上列原告因交通裁決事件,提起行政訴訟,核有下列程式上之欠 缺,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7日內補正之,逾期不補正或補 正不完全,即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5第1項第1款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 臺幣三百元。(如有起訴不合法而不能補正之情形,縱使繳費仍將予駁回,請妥適考量。) 二、依行政訴訟法第57條、第58條、第105條、第237條之1第1項 規定,應以書狀(記載本院案號)補正下列事項:1.表明訴訟標的(即不服之「裁決書」日期文號),如以函文為訴訟標的提起撤銷訴訟,並不合法。2.如不服交通部公路局臺北區監理所中華民國114年2月3日北監花裁字第44-PY0C53947號裁決,其受處分人為「億友交通有限公司」,並非原告。原告應敘明有何公法上法律關係而得為適格之當事人,或補正以該公司為原告,提出由該公司及其代表人簽名或蓋章之補正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4 日 法 官 陳雪玉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4 日 書記官 翁仕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