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裁決

日期

2025-03-12

案號

TPTA-114-交-626-20250312-1

字號

法院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地方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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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一庭 114年度交字第626號 原 告 龍正義 住○○市○○區○○○路00號2樓之5 上列原告因交通裁決事件,不服新北市政府交通事件裁決處中華 民國114年2月7日新北裁催字第48-AA0000000、48-AA0000000號 裁決,提起行政訴訟,核有下列程式上之欠缺,茲依行政訴訟法 第107條第1項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7日內補正之, 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5第1項第1款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 三百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2 日 法 官 陳雪玉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2 日 書記官 翁仕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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