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裁決

日期

2025-03-10

案號

TPTA-114-交-648-20250310-1

字號

法院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地方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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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一庭 114年度交字第648號 原 告 吳以琳 住○○市○○區○○○路000號11樓 上列原告因交通裁決事件,不服新北市政府交通事件裁決處中華 民國114年2月10日新北裁催字第48-1D0000000、48-1D0000000、 48-CB0000000號裁決,提起行政訴訟(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函送 書狀於本院),核有下列程式上之欠缺,茲依行政訴訟法第107 條第1項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7日內補正之,第1項 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5第1項第1款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 臺幣三百元。 二、依行政訴訟法第57條第1項第2款規定,應提出書狀(記載本 院案號)補正被告代表人:李忠台(處長)。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0 日 法 官 陳雪玉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0 日 書記官 翁仕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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