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裁決

日期

2025-03-20

案號

TPTA-114-交-720-20250320-1

字號

法院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地方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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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一庭 114年度交字第720號 原 告 古政國 現於法務部○○○○○○○○○執行中 上列原告因交通裁決事件,不服桃園市政府交通事件裁決處中華 民國114年2月5日桃交裁罰字第00-000000000號裁決,提起行政 訴訟,核有下列程式上之欠缺,茲依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規 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7日內補正之,逾期不補正或補 正不完全,即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一、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5第1項第1款規定,應徵裁判費新臺 幣三百元。 二、依行政訴訟法第57條、第105條、第237條之3第1項規定,應 以訴狀(記載本院案號)表明下列事項:㈠記載「原告」古政國。㈡補正以原處分機關(即「裁決機關」)為被告:桃園市政府交通事件裁決處,並記載其代表人之姓名:張丞邦(處長)。㈢陳明訴訟種類、應為之聲明(即請求法院為如何之判決)。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0 日 法 官 陳雪玉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0 日 書記官 陳季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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