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裁決

日期

2025-03-20

案號

TPTA-114-交-740-20250320-1

字號

法院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地方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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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一庭 114年度交字第740號 原 告 陳羽妍 住新竹縣○○鎮○○路0段000巷00號9樓 上列原告因交通裁決事件,提起行政訴訟,核有下列程式上之欠 缺,茲依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之 日起7日內補正之,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駁回本件訴訟 ,特此裁定。 一、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5第1項第1款規定,應徵裁判費新臺 幣三百元(如有起訴不合法而不能補正之情形,例如未經裁決,縱使繳費仍將予駁回,請妥適考量。) 二、依行政訴訟法第57條、第105條、第237條之1第1項規定,應 以訴狀(記載本院案號)表明下列事項:㈠補正被告機關代表人之姓名:吳季娟(所長)。㈡陳明訴訟標的(即不服之「裁決書」日期文號),並附具裁決書影本。(如對於非屬裁決之申訴函文提起撤銷訴訟,屬不備起訴要件,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0 日 法 官 陳雪玉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0 日 書記官 陳季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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