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裁決
日期
2025-03-21
案號
TPTA-114-交-768-20250321-1
字號
交
法院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地方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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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一庭 114年度交字第768號 原 告 李晨峮 住宜蘭縣○○鄉○○村○○○路0段000 上列原告因交通裁決事件,提起行政訴訟,核有下列程式上之欠 缺,茲依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2項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 達之日起7日內補正之,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駁回本件 訴訟,特此裁定。 依行政訴訟法第57條、第105條、第237條之1第1項及第237條之3 第1項規定,應補正事項如下:(如有其他起訴不合法而不能補正 情形,例如未經裁決即提起本件撤銷訴訟,仍將予駁回)。 1、應補正被告(即裁決機關)及其代表人。依起訴狀所載違規事實,應為被告:「交通部公路局臺北區監理所」、代表人:「黃鈴婷」。2、應表明訴訟標的(即不服之「裁決書」日期文號),並附具裁決書影本。如以函文或舉發通知單為訴訟標的提起交通裁決事件撤銷訴訟,並不合法。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1 日 法 官 陳雪玉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4 日 書記官 蔡佳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