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裁決
日期
2025-03-25
案號
TPTA-114-交-798-20250325-1
字號
交
法院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地方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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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一庭 114年度交字第798號 原 告 周孟賢 住○○市○區○○○街000號2之1 上列原告因交通裁決事件,不服交通部公路局新竹區監理所中華 民國113年12月11日竹監新四字第51-E00000000號裁決,提起行 政訴訟,核有下列程式上之欠缺,茲依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 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7日內補正之,第1項逾期不補 正或補正不完全,即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一、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5第1項第1款規定,應徵裁判費新臺 幣三百元。(如有起訴不合法而不能補正之情形,例如起訴逾期或對於函文提起撤銷訴訟,縱使繳費仍將予駁回,請妥適考量。) 二、依行政訴訟法第57條第1項第1款、第237條之1第1項規定, 應以訴狀(記載本院案號)補正下列事項:1.記載原告住址之完整門牌樓層。2.具體表明訴訟標的(即不服之「裁決書」文號),如以函文為訴訟標的提起撤銷訴訟,即屬不備起訴要件,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5 日 法 官 陳雪玉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5 日 書記官 陳季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