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基準法

日期

2025-01-14

案號

TPTA-114-地訴-11-20250114-1

字號

地訴

法院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地方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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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三庭 原 告 舶克國際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羅鉅憲 上列原告因勞動基準法事件,不服勞動部中華民國113年11月12 日勞動法訴二字第1130008791號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核有 程式上之欠缺,茲依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2項規定,限原告 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7日內補正之,第1項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 全,即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前段規定,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 新臺幣四千元。 二、依行政訴訟法第24條第1款規定,本件應補正被告:新北市 政府,代表人:侯友宜(市長)。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4 日 審判長法 官 劉正偉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4 日 書記官 劉道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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