區域計畫法
日期
2025-01-13
案號
TPTA-114-地訴-4-20250113-1
字號
地訴
法院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地方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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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三庭 114年度地訴字第4號 原 告 陳峻德 住○○市○○區○○00○00號 訴訟代理人 何孟樵 律師 上列原告因區域計畫法事件,不服內政部中華民國113年8月28日 台內法字第1130402158號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經本院高等 訴訟庭113年度訴字第1253號裁定移送本院地方行政訴訟庭,核 有下列程式上之欠缺,茲依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規定,限原 告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7日內補正之,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全 ,即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前段規定,應徵收第一 審裁判費新臺幣四千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3 日 審判長法 官 劉正偉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3 日 書記官 翁仕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