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保險事務

日期

2025-03-14

案號

TPTA-114-地訴-45-20250314-1

字號

地訴

法院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地方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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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一庭 114年度地訴字第45號 原 告 威儀物業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林立 訴訟代理人 謝政翰律師 林宗諺律師 上列原告因有關保險事務事件,不服行政院中華民國113年12月1 3日院臺訴字第1135023919號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核有下 列程式上之欠缺,茲依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規定,限原告於 本裁定送達之日起7日內補正之,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依行政訴訟法第57條、第105條、第98條第2項、第104條之1、第 229條規定,應以訴狀表明不服之範圍,據以補正正確之起訴聲 明,並繳納裁判費。裁判費徵收標準如下: ㈠如僅對原處分關於罰鍰新台幣(下同)193,942元部分不服,屬 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之事件,應徵收裁判費二千元。原告起訴時繳納裁判費二千元,不須再繳費。 ㈡如對原處分全部不服(含公布違規事由),屬適用通常訴訟程 序之事件,以地方行政法院(即本院地方行政訴訟庭)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應徵收裁判費四千元。原告應補繳裁判費二千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4 日 法 官 陳雪玉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4 日 書記官 翁仕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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