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業保險及勞工職業災害保險
日期
2025-02-26
案號
TPTA-114-地訴-46-20250226-1
字號
地訴
法院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地方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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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二庭 114年度地訴字第46號 原 告 盛灃塑膠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嚴淑珍 訴訟代理人 鄭育庭律師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勞動部間就業保險及勞工職業災害保險事件提 起行政訴訟,而原告於民國114年2月11日當庭陳明其訴之聲明為 :「訴願決定及原處分均撤銷。」其中聲明請求撤銷之原處分中 ,包含被告113年2月23日勞局納字第11301816442號裁處書裁處 原告罰鍰新臺幣(下同)2萬元並公布違規事由。是本件即屬因不 服行政機關所為150萬元以下之罰鍰或其附帶之其他裁罰性、管 制性不利處分而涉訟,依行政訴訟法第104條之1第1項第2款規定 應適用通常訴訟程序。本件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前段規定 ,即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4,000元,而原告前僅繳納2,000元,尚 應補繳裁判費2,000元,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補正之 ,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以裁定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6 日 審判長法 官 黃翊哲 法 官 林宜靜 法 官 洪任遠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磨佳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