菸害防制法
日期
2025-03-14
案號
TPTA-114-地訴-71-20250314-1
字號
地訴
法院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地方庭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一庭 114年度地訴字第71號 原 告 谷商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林裕得 訴訟代理人 林煜騰律師 蔡晴羽律師 孫國成律師 上列原告因菸害防制法事件,不服衛生福利部中華民國113年12 月31日衛部法字第1130024466號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核有 下列程式上之欠缺,茲依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規定,限原告 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7日內補正之,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全, 即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依行政訴訟法第105條第1項第3款、第2項、第57條第1項第5款、 第6款規定,應以訴狀表明事實、理由並附具證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4 日 審判長法 官 陳雪玉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7 日 書記官 蔡佳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