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裁決
日期
2025-01-07
案號
TPTA-114-巡交-4-20250107-1
字號
巡交
法院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地方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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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三庭 114年度巡交字第4號 原 告 黃煜婷 上列原告因交通裁決事件,提起行政訴訟,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 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或未完整補正,即駁回原告 之訴: 一、原告起訴狀未依行政訴訟法第58條規定,於起訴狀內簽名或 蓋章。原告應提出補正簽名或蓋章後之起訴狀及其繕本各1份到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7 日 法 官 楊蕙芬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7 日 書記官 洪啟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