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容異議
日期
2025-02-19
案號
TPTA-114-收異-3-20250219-1
字號
收異
法院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地方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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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三庭 114年度收異字第3號 聲 請 人 即受收容人 NGUYEN DINH VU(越南國籍) 現收容於內政部移民署北區事務大隊臺北收容所 訴訟代理人 成介之律師 相 對 人 內政部移民署 代 表 人 鐘景琨 訴訟代理人 楊忠廣 (兼送達代收人)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暫予收容日期 民國114年2月13日 具收容事由 受收容人有下列得收容之事由(入出國及移民法第38 條第1項): ☑無相關旅行證件,不能依規定執行。 ☑有事實足認有行方不明、逃逸或不願自行出國之虞。 無得不予收容之情形 受收容人未符合下列得不予收容之情形(入出國及移民法第38條之1第1項): 1.精神障礙或罹患疾病,因收容將影響其治療或有危害生命之虞。 2.懷胎5個月以上或生產、流產未滿2個月。 3.未滿12歲之兒童。 4.罹患傳染病防治法第3條所定傳染病。 5.衰老或身心障礙致不能自理生活。 6.經司法或其他機關通知限制出國。 收容必要性 受收容人具收容事由,且無其他收容替代處分可能,非予收容顯難強制驅逐出國。 結 論 收容異議之聲請為無理由,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 14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9 日 法 官 楊甯伃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地方行政訴訟庭提出 抗告狀並敘明理由(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9 日 書記官 呂宣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