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
日期
2025-03-05
案號
TPTA-114-簡再-2-20250305-1
字號
簡再
法院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地方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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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一庭 114年度簡再字第2號 再審原告 鄺定凡 上列再審原告因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事 件,不服中華民國112年6月30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簡字 第190號行政訴訟判決,提起再審之訴(經本院高等行政訴訟庭1 13年12月27日113年度簡上再字第42號裁定移送),核有下列程 式上之欠缺,限再審原告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7日內補正之,逾 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以裁定駁回本件再審之訴,特此裁定 。 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3第1項、第98條第2項後段規定,應徵再 審裁判費新臺幣二千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5 日 法 官 陳雪玉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5 日 書記官 蔡佳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