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扶助
日期
2025-02-17
案號
TPTA-114-簡-1-20250217-2
字號
簡
法院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地方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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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二庭 114年度簡字第1號 原 告 劉晁瑞 被 告 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 代 表 人 陳碧玉 上列當事人間法律扶助事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一、原告之訴駁回。 二、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行政訴訟,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規定繳納裁 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查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業經本院於民國114年1 月6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送達後7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同年月9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乙紙在卷可按(見本院卷第41頁)。惟原告逾期迄未補正,亦有繳費資料查詢、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答詢表等件在卷為憑(見本院卷第43-51頁),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236條、第107條第1項第10款、第104條、民 事訴訟法第95條第1項、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7 日 法 官 洪任遠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地方行政訴訟庭提出 抗告狀並敘明理由(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7 日 書記官 磨佳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