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法
日期
2025-03-20
案號
TPTA-114-簡-103-20250320-1
字號
簡
法院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地方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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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一庭 114年度簡字第103號 原 告 萬道通運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陳奇立 上列原告因公路法事件,提起行政訴訟,核有下列程式上之欠缺 ,茲依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之日 起7日內補正之,第1項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駁回本件訴 訟,特此裁定。 一、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後段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 臺幣二千元。(如有其他起訴不合法而不能補正情形,例如未經合法訴願程序而提起撤銷訴訟,縱使繳費仍將予駁回,請妥適考量。) 二、依行政訴訟法第105條第2項後段規定,經訴願程序者,並附 具決定書影本。 三、如委任訴訟代理人,應符合行政訴訟法第49條規定之資格 (檢附相關資料佐證),依同法第50條、第51條第3項規定提出委任書,並表明代理權之限制。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0 日 法 官 陳雪玉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1 日 書記官 蔡佳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