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港法

日期

2025-01-20

案號

TPTA-114-簡-13-20250120-1

字號

法院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地方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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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三庭 114年度簡字第13號 原 告 黃偉誠 住花蓮縣○○市○○路000號 上列原告因商港法事件,提起行政訴訟,核有程式上之欠缺,茲 依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2項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之日 起7日內補正之,第1項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駁回本件訴 訟,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後段規定,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 新臺幣二千元。(如有起訴不合法而不能補正之情形,例如未經合法訴願程序而提起撤銷訴訟,縱使繳費仍將予駁回,請妥適考量。) 二、起訴狀應依行政訴訟法第105條、第57條規定,表明下列事 項:⒈補正被告:交通部航港局。⒉經訴願程序者,並附具訴願決定書影本1份。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法 官 劉正偉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書記官 劉道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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