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行政執行事務
日期
2025-01-14
案號
TPTA-114-簡-16-20250114-1
字號
簡
法院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地方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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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三庭 114年度簡字第16號 原 告 邵其鈞 住○○市○○區○○路0巷0○0號 上列原告因有關行政執行事務事件,不服經濟部中華民國113年1 1月18日經授商字第11300116230號異議決定,提起行政訴訟,核 有下列程式上之欠缺,茲依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2項規定, 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7日內補正之,第1項逾期不補正或補 正不完全,即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後段規定,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 新臺幣二千元。 二、依行政訴訟法第24條第1款、第57條、第105條規定,應補正 被告:基隆市政府,及代表人:謝國樑(市長)。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4 日 法 官 劉正偉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4 日 書記官 翁仕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