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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2025-02-17

案號

TPTA-114-簡-49-20250217-1

字號

法院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地方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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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三庭 114年度簡字第49號 原 告 政亮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曾義杰 上列原告因補助費事件,不服環境部中華民國113年11月27日環 部法字第1130023020號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核有下列程式 上之欠缺,茲依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 送達之日起7日內補正之,第1項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駁 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後段規定,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 新臺幣(下同)二千元。原告起訴時繳納一千元,應補繳一千元。 二、原告代表人未於起訴狀內簽名或蓋章,應依行政訴訟法第58 條規定補正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7 日 法 官 劉正偉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7 日 書記官 鄭聚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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