洗錢防制法
日期
2025-03-13
案號
TPTA-114-簡-76-20250313-1
字號
簡
法院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地方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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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一庭 114年度簡字第76號 原 告 黃瀞瑩 住○○市○○區○○○路0段00號6樓 上列原告因洗錢防制法事件,不服臺北市政府中華民國114年1月 20日府訴三字第1136086919號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核有下 列程式上之欠缺,茲依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規定,限原告於 本裁定送達之日起7日內補正之,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 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後段規定,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 幣二千元。(如有起訴不合法而不能補正之情形,例如訴願逾期 ,縱使繳費仍將予駁回,請妥適考量。)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3 日 法 官 陳雪玉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3 日 書記官 翁仕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