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

日期

2025-03-27

案號

TPTA-114-簡-80-20250327-1

字號

法院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地方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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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三庭 114年度簡字第80號 原 告 沈鯤輪 被 告 勞動部勞工保險局 代 表 人 白麗真 上列當事人間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事件,原告提起行政訴 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起訴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 具備之程式;復依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0款規定,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經定期間命補正而未補正者,行政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並依同法第236條規定於簡易訴訟程序亦適用之。 二、經查,原告起訴時未據繳納裁判費,致有程式上之欠缺,經 本院於民國114年2月24日以114年度簡字第80號裁定命原告於收受送達後7日內補正,嗣該裁定由郵務人員已於114年3月5日合法送達予原告,此有送達證書1紙在卷可憑(本院卷第21頁)。惟原告迄今仍未繳納裁判費,此有本院案件繳費狀況查詢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答詢表、收文及收狀資料查詢清單各1份附卷足稽(本院卷第23至33頁)。揆諸上開說明,原告逾期仍未依上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7  日          法 官 楊甯伃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地方行政訴訟庭提出 抗告狀並敘明理由(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7  日         書記官 呂宣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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