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港法
日期
2025-03-05
案號
TPTA-114-簡-86-20250305-1
字號
簡
法院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地方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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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一庭 114年度簡字第86號 原 告 鄭國成 上列原告因商港法事件,提起行政訴訟,核有下列程式上之欠缺 ,茲依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之日 起7日內補正之,第1項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駁回本件訴 訟,特此裁定。 一、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後段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 臺幣二千元。(如有其他起訴不合法而不能補正情形,例如未經合法訴願程序即提起撤銷訴訟,縱使繳費仍將予駁回,請妥適考量)。 二、依行政訴訟法第105條規定,應表明訴訟標的(即不服之行政 處分及訴願決定日期文號),並附具訴願決定書影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5 日 法 官 陳雪玉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5 日 書記官 蔡佳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