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法

日期

2025-03-20

案號

TPTA-114-簡-93-20250320-1

字號

法院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地方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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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一庭 114年度簡字第93號 原 告 泓福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陳弘祥 (訴願決定書記載住○○市○○區○○ 上列原告因消防法事件,提起行政訴訟,核有下列程式上欠缺, 茲依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 7日內補正之,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駁回訴訟,特此裁 定。 依行政訴訟法第57條、第105條規定,應以訴狀(記載本院案號 )補正表明下列事項: 1、記載原告公司地址,及代表人之住居所。 2、補正被告桃園市政府之代表人:張善政(市長)。 3、具體表明不服之訴訟標的(即不服之行政處分及訴願決定日 期文號)為何? 4、原告「行政訴訟起訴狀(課予義務訴訟)」訴之聲明第二項 所載之申請是否經訴願程序?其決定書日期文號為何? 5、經訴願程序者,並附具決定書影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0 日 法 官 陳雪玉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1 日 書記官 蔡佳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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