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強制執行

日期

2025-03-10

案號

TPTA-114-行執-28-20250310-1

字號

行執

法院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地方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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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二庭 114年度行執字第28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人 陸軍特種作戰指揮部 代 表 人 匡奕平 代 理 人 于昌舜 涂采榆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吳坤錦間聲請強制執行事件,核有 下列程式上之欠缺,茲依行政訴訟法第306條第2項準用強制執行 法第6條第1項第1款、第28條之2第1項、第30條之1、民事訴訟法 第249條第1項第6款、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 高徵收額數標準第4條規定,限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 補正之,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以裁定駁回本件強制執行 之聲請: 一、聲請人應補正提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簡字第112號行 政訴訟判決之判決確定證明書正本。 二、聲請執行標的之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8,356元,應徵收執 行費用467元,聲請人應為補繳。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0 日 法 官 劉家昆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0 日 書記官 陳弘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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