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強制執行

日期

2025-03-26

案號

TPTA-114-行執-44-20250326-1

字號

行執

法院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地方庭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二庭 114年度行執字第44號 債 權 人 陸軍馬祖防衛指揮部 代 表 人 劉慎謨 代 理 人 黃振榮 劉光祺 債 務 人 ○○○ 上列當事人聲請強制執行,核有下列程式欠缺,請於收受本裁定 5日內具狀補正,逾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全,本院將以聲請不合 法裁定駁回聲請: 一、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應以書狀表明左列各款事項,提出於 執行法院為之:一、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二、請求實現之權利。書狀內宜記載執行之標的物、應為之執行行為或本法所定其他事項。按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應依左列規定,提出證明文件:1、依第4條第1項第1款聲請者,應提出判決正本並確定證明書或各審級之判決「正本」。強制執行法第5條第1項、第2項、第6條第1項定有明文,並經行政訴訟法第306條第2項準用於行政訴訟聲請強制執行程序。是以,依據行政執行法聲請之行政執行,應以書狀表明強制執行之旨,並且敘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住、居所以及欲執行之債權,並提出執行名義正本。 二、請檢附完整之執行名義「正本」:強制執行法第6條第1項第 1款,並有明文,並經行政訴訟法第306條第2項準用於行政訴訟聲請強制執行程序。查本件債權人所檢附之執行名義為影本,請檢送該執行名義正本過院供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6 日 法 官 唐一强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6 日 書記官 陳達泓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