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等
日期
2024-10-04
案號
TTDM-111-訴-105-20241004-5
字號
訴
法院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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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105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承憲 王玉婷 上列被告等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延展至民國○○○年○月○○日下午四時宣判。 理 由 一、期日,除有特別規定外,非有重大理由,不得變更或延展之 ;期日,經變更或延展者,應通知訴訟關係人,刑事訴訟法第64條定有明文。又以訴訟指揮而言,無論審判期日之指定、審判程序之進行、言詞辯論之終結,或宣示判決期日之擇定,均屬審判長訴訟指揮之一部分。審判長基於訴訟指揮權既得於案件辯論終結時,指定宣示判決期日,則於宣示判決期日若有重大理由,應無限制審判長變更或延展宣示判決期日之理。因此,不論以審判長名義,或以法院名義,均得以裁定變更或延展宣示判決之期日。再以訴訟經濟而言,遇有案情繁雜之案件,製作判決書曠日費時,且極難精確預料完成之時,在案件證據已調查完畢,訴訟關係人亦已充分陳述之情形下,如僅因法院無法如期妥適製作完成判決書,而動輒以裁定再開辯論之方式解決此一問題,反而增加法院及訴訟關係人之勞費,殊非訴訟經濟之道。因此,法院有被告人數眾多、案情繁雜等重大理由而無法如期在宣示判決期日準時宣判,自得裁定變更或延展前所定宣示判決之期日,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101 年法律座談會刑事類臨時提案第2號研討結果參照。 二、被告林承憲、王玉婷犯詐欺等案件,前經辯論終結後,原定 於民國000年00月0日下午4 時宣判,惟因同年10月1日至3日因山陀兒颱風來襲臨時放假,且本件案情容有詳加評議必要,茲為免再開辯論之程序繁複及當事人之往返奔波,並為節省司法資源,爰延展宣判期日如主文所示,並通知訴訟關係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第64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4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涵雯 法 官 藍得榮 法 官 連庭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童毅宏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