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等

日期

2024-10-18

案號

TTDM-111-訴-105-20241018-6

字號

法院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1年度訴字第105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承憲(原名林星穎) 王玉婷 上列被告等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追加起訴(111年度偵字第9 03號、111年度偵字第1099號、111年度偵字第1101號、111年度 偵字第146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林承憲犯如附表三罪名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三宣告刑欄所示 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 甲○○犯如附表三罪名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三宣告刑欄所示之 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 事 實 林承憲、甲○○本為男女朋友關係(兩人於民國111年5月2日結婚 登記),兩人應S○○(綽號「蛋頭」)招募參與由其與蕭文雄所 成立之以實施詐欺為手段,具有持續性、牟利性之詐騙集團結構 性犯罪組織。該詐騙集團是先於民國110年11月初某日臺東縣臺 東市臺東火車站附近以某民宿做為基地,後於110年11月初某日 在臺東縣○○鄉○○路0段00號房屋內設立詐欺話務機房(下稱鹿野 機房),林承憲、甲○○則於110年11月底至同年12月初參與後負 責擔任第一線機手成為上開詐騙集團之成員,附表一所示之其他 成員則於加入後負責附表一所示之職務(乙○○、丁○○經本院協商 判決;丙○○、戊○○業據本院通緝中;S○○、蕭文雄及其他成員古 國瑞、高偉豪、鄧亞倫、楊姝庭、陳姿蓉、曹立儒、鄧于豪、劉 浩莀、沈于傑、施家文、廖柏崴、舒詠邦業據本院111年度訴字 第22號判決;李樂麒則由前開案件通緝中),渠等共同意圖為自 己不法之所有,基於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行使偽造準私文 書之犯意聯絡,渠等工作使用skype通訊軟體相互連絡,並成立 「日日開大單」、「金寶招財」、「死因驗屍處」等群組以便討 論工作內容、回報詐騙情形,分別於附表二所示之詐騙時間,以 上開分工方式,自稱為「通信管理局」或「公安局」,並傳送由 不詳成員偽造之「中華人民共和國西安市人民檢察院強制凍結執 行命令」「中華人民共和國北京市最高人民檢察院財力信用證明 」等電磁紀錄之準私文書對附表二所示大陸地區被害人施以詐術 ,致附表二編號22、36所示庚○、地○○陷於錯誤,因而轉帳人民 幣2萬1,900元、26萬5,000元至該詐騙集團所掌控之大陸地區金 融帳戶而得手,其餘附表二所示之40人則因無事證詐得財物而均 未遂(林承憲、甲○○【以下或稱被告二人】係參與附表二編號1 至10、22、36部分)。 理 由 壹、程序方面 一、按訊問證人之筆錄,以在檢察官或法官面前作成,並經踐行 刑事訴訟法所定訊問證人之程序者為限,始得採為證據,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12條第1項中段定有明文,則本案關於各該證人之警詢筆錄,既非在檢察官或法官面前作成,依上開規定,自不得採為被告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罪名之證據,然被告林承憲、甲○○於警詢之陳述,對被告本身而言,則不再排除之列。 二、另當事人對本院如下認定本案事實所憑證據之證據能力均未 爭執,爰不予贅述關於證據能力採認之理由,且本判決所引用證人之警詢筆錄,認定被告二人犯加重詐欺、行使偽造準私文書部分具有證據能力,特此敘明。 貳、實體方面─事實認定 一、訊據被告二人矢口否認有何參與犯罪組織、三人以上共同詐 欺取財、行使偽造準私文書之犯行,被告林承憲辯稱:一開始「蛋頭」跟我說要去談工作,他說不要在電話裡說太多,我就帶我老婆去。後來我們去一開始也沒有在幹嘛,像聚會這樣,就是每天吃飯喝酒聊天打牌。當時我老婆有身孕,「蛋頭」工作規劃好了,直到我們去詐騙機房後才跟我講這個工作的實情,我聽完就嚇到著急要離開,我就藉著要帶我老婆產檢的理由離開;我確實有待在機房,但一直嘗試要離開等語(見本院卷㈠第146頁;卷㈢第309頁)。被告甲○○則辯稱:機房是我老公帶我去的,他就說有那邊有工作,一開始說是虛擬貨幣,結果進去的時候就看到他們好像沒有在幹嘛,就是我不了解他們在做什麼,當時我懷孕,我老公就把我關在房間,因為他們有在抽菸,我老公擔心會對寶寶有不好的影響;我就覺得他們很奇怪,後來我老公就以帶我產檢名義離開等語(見本院卷㈠第281-283頁)。 二、關於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行使偽造準私文書部分  ㈠、經查,被告二人曾與S○○一同在臺東縣臺東市臺東火車站附近 之某民宿,嗣應S○○之邀至鹿野機房,並於110年11月底至12月初則待在鹿野機房乙情,業據被告二人所坦認(見偵1099卷第39-41、89-95頁;本院卷㈡第146、281-282頁;卷㈢第73頁),及S○○所成立之詐騙集團在鹿野機房內有附表一所示之成員負責附表一所示之職務,自稱為「通信管理局」或「公安局」,並傳送由不詳成員偽造之「中華人民共和國西安市人民檢察院強制凍結執行命令」「中華人民共和國北京市最高人民檢察院財力信用證明」等電磁紀錄之準私文書對附表二所示大陸地區被害人施以詐術,致附表二編號22、36所示之被害人陷於錯誤,因而各轉帳人民幣2萬1,900元、26萬5,000元至該詐騙集團所掌控之大陸地區金融帳戶而得手,其餘附表二所示之40人則因無事證詐得財物而均未遂等節,上情均有證人即同案被告戊○○及丙○○於偵查中之證述;證人即同案被告乙○○及丁○○於警詢、偵查中、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程序中之證述;證人即另案被告S○○、陳姿蓉、蕭文雄、曹立儒、鄧于豪、鄧亞倫、吳芠瑧、李樂麒、、高偉豪、楊姝庭、沈于傑、施家文、廖柏崴、舒詠邦於警詢;劉浩莀、古國瑞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證述;證人高桂梅、張福來警詢之證述可佐,復有手機截圖、「公安」照片、機手名單(檔名:作息.txt)各1份、通訊軟體截圖1份、「中華人民共和國西安市人民檢察院-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安部-強制凍結執行命令」、「中華人民共和國北京市最高人民檢察院財力信用證明」、本院110年度聲搜字第272號搜索票1份、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各2份在卷可參,至堪認定。 ㈡、被告二人雖否認擔任第一線機手,並以前詞置辯,惟查: 1、被告林承憲於警詢中陳稱:我跟我老婆有去歡樂心民宿找S○○,原本想瞭解看看是什麼工作,我有跟S○○聊天喝酒,S○○沒有明講是什麼工作,後來他又找我,說要跟我說工作是什麼,我才答應去鹿野找他再瞭解工作內容到底是什麼等語(見偵1099卷第21頁),其於本院審理程序中又證稱:「(問:S○○一直不肯跟你明講工作到底是什麼,你為什麼不直接跟他確認?)因為那時候沒工作,我就想要知道是什麼而已,而他不說,我也只能一直追問」、「(問:他一直不跟你說講是什麼工作,難道你不會擔心是非法的工作嗎?)一定也會」、「(那你為什麼還是去鹿野的民宿?)因為當下我還不知道到底是什麼」、「(問:你既然都已經有擔心了,為什麼你還去呢?)可能那時候真的很想工作吧」(見本院卷㈢第75頁),如若是正當工作,另案被告S○○大可直接讓被告二人知曉,而非遲遲不肯據實以告,被告林承憲既已有從事違法工作之疑慮,卻仍應另案被告S○○之邀偕被告甲○○至鹿野機房,渠等辯稱無意擔任詐騙機房機手,已非無疑。再者,被告甲○○於警詢中陳稱:我知道這個地方是電信詐騙機房;林承憲告訴我裡面有工作可以做,就要我一起進去做;我在這個詐騙機房大概待了20天左右等語,復經警察提示使用一線假冒通訊管理局教戰手冊,其上記載指導第一線機手冒充通信管理局詐騙被害人之內容予之辨識,其甚陳稱:我自己好奇看了一兩次等語(見偵1099卷第66、70頁),亦可見非如被告甲○○所稱一直待在房間內安胎,對於鹿野機房從事詐騙乙情一無所悉。此外,證人即被告林承憲雖稱會停留在鹿野機房的原因是無交通工具要拜託S○○載送渠等離去(見本院卷㈢第62-63頁),但證人即同案被告丁○○、乙○○於本院審理程序之證述可知,經過S○○的同意就可以離開(見本院卷㈢第33、39、155-156頁),渠等實際參與詐欺犯罪之人既得以離開,足見另案被告S○○不致強人所難。又依證人即被告甲○○於本院審理程序中之證述,去鹿野機房之前,被告林承憲已知其懷孕(見本院卷㈢第45頁),被告二人大可藉故儘速離開,況被告二人業已成年,殊難想像必須仰賴另案被告S○○提供交通工具才能行動,被告二人竟選擇滯留現場,如非應S○○之邀參與共同參與詐騙行為,何至如此?2、次查,證人即同案被告乙○○於偵訊中證稱:林星穎(即林承憲)有帶著甲○○;林星穎是在做一線,甲○○好像也是一線等語(見偵903卷第283頁),其於本院審理程序中復證稱:我在鹿野機房有看過在庭的被告林承憲和甲○○,他們一起住在那裡等語(見本院卷㈢第156頁),並進一步證稱:「(問:就你所知,在鹿野的詐騙機房裡面有哪一些分工?)1線、2線,還有出去買東西的人」、「(問:大致的分工是1線機手、2線機手,還有出去買東西給機房裡面的人吃及他們生活所用的人?)對」、「(問:你於偵查中有說林承憲和甲○○都是負責在當1線機手的,可否請你詳細說明為什麼你之前在偵查中會這樣回答?)我剛才說了,裡面只有1線、2線和買東西的,2線是分開來的,如果2線沒看到,那就是1線,我的認知是這樣」、「(問:1線和2線是分開工作的,因為你是負責2線,而你在2線那邊並沒有看到這2個人,然後這2個人也不是負責出去外面採買的,所以他們應該就是負責1線的,是否如此?)對」(見本院卷㈢第160-161頁)。另觀諸卷附之機手名單(檔名:作息.txt),其中有記載「05婷」、「14穎」(見偵1460卷㈠第41頁),與被告林承憲之原名林星穎、被告甲○○姓名末字相同,經檢察官於本院審理程序中提示予證人乙○○確認,其證稱:「05婷」應該就是甲○○,「14穎」應該是林星穎等語(見本院卷㈢ 第158頁),復經本院再行確認:「(問:你之前在偵查中經檢察官提示作息表,然後問你『婷』是否為甲○○,你回答是,為什麼你可以認得出來這個『婷』是甲○○?)因為只有2個女的,男生比較多,所以名字比較多,要去想」、「(問:『婷』是甲○○是你本來就知道甲○○的名字,所以你才指認出來『婷』是甲○○嗎?)不是,另外一個是『草莓』,就2個女生而已,1個是『草莓』」、「(問:因為只有2個女生,1個是『草莓』,那這個『婷』應該指的就是另1女生甲○○?)是」、「(問:你說『穎』是林星穎,你在警詢時沒有認出來,可否請你再說明一下?)被抓的時候才知道他叫林星穎,在裡面都不知道他的真實姓名」、「(問:你被抓,在警局的時候才知道他叫林星穎?)對」、「(問:所以你才指認出來這個作息表上的『穎』所指的應該就是林星穎)對」(本院卷㈢第161-162頁),證人乙○○與被告二人間查無仇恨怨隙,當無誣指被告二人之動機,且其業已具結,無甘冒受偽證罪追訴之風險而為虛偽證述,其前開證述內容應為其親身經歷,至屬可信。故而,被告二人如無參與詐騙之意願,當無滯留現場之必要,已如前述,且依照現場分工就是第一線、第二線機手及負責採買之人,而第一線及第二線乃分開作業,擔任第二線機手之乙○○並未與被告林承憲共同作業,另遍查鹿野機房查獲之其他共犯,並無姓名有「婷」或「穎」之人,「05婷」、「14穎」當為被告二人無誤。此外,證人即被告甲○○於本院審理程序中證稱:在鹿野機房期間我的個人手機沒有辦法使用,林承憲也沒有帶個人手機等語(見本院卷㈢第52頁)。而證人丁○○於本院審理程序中則證稱:我11月到機房的時候就有到林承憲和甲○○,他們在裡面都有拿手機;這兩個人是在大家都在的空間算是客廳的地方拿手機;那邊有人在抽菸,抽菸的時候甲○○也在等語(見本院卷㈢第29、33-34、36-37頁),而證人即同案被告丁○○與被告二人查無仇恨怨隙,當無誣指被告二人之動機,且其業已具結,無甘冒受偽證罪追訴之風險而為虛偽證述,其前開證述內容應為其親身經歷,至屬可信,被告二人既無個人手機可使用,丁○○卻可目睹其等在機房內的公共區域、有人抽菸的地方拿著手機,渠等又被記載機手名單(檔名:作息.txt)上,又未與擔任第二線機手之乙○○一同作業,業據認定如前,由此可見,被告二人係在鹿野機房內擔任第一線機手。3、復查,證人即另案被告S○○於警詢中證稱:機手名單中「01沈」是沈于傑(原冒用其兄沈于峻之名)、「11莓」是陳姿蓉、「12哲」是劉浩莀(原名劉仲哲)等語(見偵1460卷㈠第39-41、59-70、383-386頁;卷㈡第7-22頁),其又稱:機房尚有林星穎及其女友阿婷尚未遭查獲等語(見偵1460卷㈠第54頁),證人即另案被告沈于傑於110年12月21日警詢中證稱:知悉林星穎有從事詐騙行為,但先行離開等語(見偵1460卷㈠第385頁),證人即另案被告陳姿蓉於110年12月29日警詢中證稱:詐騙機房成員尚有林星穎及其女友尚未查獲,而其與林星穎及其女友均為第一線機手,但此二人因為懷孕就先離開等語(見偵1460卷㈠第88頁),證人即另案被告劉浩莀於警詢中證稱:林星穎與其女友均擔任詐騙話務機手,因為搜索前兩天要帶女友去產檢,所以沒有被抓到等語(見偵1460卷㈠第248-249頁),益徵被告二人係擔任鹿野機房之第一線機手無訛。4、又詐騙方式係以自稱為「通信管理局」或「公安局」,並傳送由不詳成員偽造之「中華人民共和國西安市人民檢察院強制凍結執行命令」「中華人民共和國北京市最高人民檢察院財力信用證明」等電磁紀錄之準私文書對附表二所示大陸地區被害人施以詐術,致附表二編號22、36所示之被害人陷於錯誤,因而各轉帳人民幣2萬1,900元、26萬5,000元至該詐騙集團所掌控之大陸地區金融帳戶而得手,其餘附表二所示之40人則因無事證詐得財物而均未遂,業據認定如前,而被告林星穎及甲○○自110年11月底至12月初加入擔任第一線機手,故就附表二編號1至10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未遂、行使偽造準私文書,附表二編號22、36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及行使偽造準私文書之犯行,自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 三、關於參與犯罪組織部分   按組織犯罪防制條例所稱之犯罪組織,係指3人以上,以實施強暴、脅迫、詐欺、恐嚇為手段或最重本刑逾5年有期徒刑之罪,所組成具有持續性或牟利性之有結構性組織;而所稱有結構性組織,係指非為立即實施犯罪而隨意組成,不以具有名稱、規約、儀式、固定處所、成員持續參與或分工明確為必要,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2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由上開「理由欄貳、二、㈡1至2」之事證,可知被告二人確實參與本案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未遂、行使偽造準私文書之犯行,負責擔任第一線機手,查本案詐騙集團層層分工明確,有負責招募、第一線、第二線機手、採買物品之人,如另案被告S○○負責招募、被告林承憲、甲○○擔任第一線機手、同案被告乙○○擔任第二線機手、同案被告丁○○擔任採買,顯係經由縝密之計畫與分工、相互配合而完成之犯罪,且係由多數人所組成,於一定期間內存續,而以實施詐欺為牟利手段,為具有完善結構之組織,自屬三人以上以實施詐術為手段所組成之具有持續性及牟利性之上下從屬之內部管理結構之犯罪組織,被告林承憲、甲○○主觀上既已可預見其所為乃詐騙集團中負責擔任第一線機手屬詐欺工作之一環,業如前述,自有參與犯罪組織之主觀犯意。 四、綜上所述,本件事證明確,應依法論處。   參、事實認定─論罪科刑 一、按行為人以一參與詐欺犯罪組織,並分工加重詐欺行為,同 時觸犯參與犯罪組織罪及加重詐欺取財罪,雖其參與犯罪組織之時、地與加重詐欺取財之時、地,在自然意義上非完全一致,然二者仍有部分合致,且犯罪目的單一,依一般社會通念,認應評價為一罪方符合刑罰公平原則,應屬想像競合犯,如予數罪併罰,反有過度評價之疑,實與人民法律感情不相契合。…加重詐欺罪係侵害個人財產法益之犯罪,其罪數計算,以被害人數、被害次數之多寡,決定其犯罪之罪數;核與參與犯罪組織罪之侵害社會法益,因應以行為人所侵害之社會全體利益為準據,認定係成立一個犯罪行為,有所不同。是以倘若行為人於參與犯罪組織之繼續中,先後加重詐欺數人財物,因行為人僅為一參與組織行為,侵害一社會法益,應僅就首次犯行論以參與犯罪組織罪及加重詐欺罪之想像競合犯,而其後之犯行,乃為其參與組織之繼續行為,為避免重複評價,當無從將一參與犯罪組織行為割裂再另論一參與犯罪組織罪,而與其後所犯加重詐欺罪從一重論處之餘地,最高法院107 年度台上字第1066號判決意旨足供參照。 二、綜觀被告林承憲、甲○○之前案記錄,本件應為其等最先繫屬 於法院案件參與本案犯罪組織後之詐欺犯行,復參以附表二所示被害人遭詐騙時間,應附表編號36為最早,是核被告二人就事實欄及附表二編號36所為,係犯組織犯罪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之參與犯罪組織罪、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同法第216條、第210條、220條第2項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至被告二人就事實欄及附表二編號22所為,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同法第216條、第210條、220條第2項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被告二人就事實欄及附表二編號1至10所為,則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2項、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未遂罪、同法第216條、第210條、220條第2項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被告二人、S○○及附表一所示與之參與時間重疊之詐騙集團成員間,具有犯意聯絡、行為分擔,應論以共同正犯。 三、關於事實欄及附表二編號36部分,揆諸前開判決意旨,被告 二人所犯各罪間行為局部重疊合致,應認係以一行為同時觸犯上開數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從一重論以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斷。至事實欄及附表二編號1至10、22部分,其等以一行為觸犯數罪名,係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前段之規定,分別從一重論以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及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未遂罪。被告二人前開2次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10次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未遂之犯行,犯意個別,行為互殊,應分論併罰。 四、被告二人就事實欄及附表二編號1至10部分,屬未遂,爰依 刑法第25條第2項規定,均減輕其刑。 五、爰審酌被告二人正值青年,竟不思循正當途徑獲取所需,不 顧政府近來嚴加查緝詐欺犯罪,僅為求一己私利加入詐騙集團擔任機手,助長詐騙歪風,影響社會治安及經濟交易秩序,所為實值非難;復考量被告二人之犯後態度,兼衡渠等就事實欄及附表二編號36部分,成立組織犯罪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之參與犯罪組織、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同法第216條、第210條、220條第2項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從重論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而事實欄及附表二編號22部分,則成立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同法第216條、第210條、220條第2項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從重論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其餘10次犯行則成立刑法第339條之4第2項、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未遂罪及同法第216條、第210條、220條第2項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從重論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未遂罪),犯罪情節不同,量刑應有區別;暨被告林承憲自陳教育程度為高中肄業、目前從事服務業、月收入約新臺幣3萬元、已婚、有1名未成年子女需扶養;被告甲○○自陳教育程度為高中肄業、目前無業、已婚、有1名未成年子女需扶養(見本院卷㈢第307頁),暨本件各次犯罪動機、情節、被害人之人數及損失金額等一切情狀,各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另審酌被告二人侵害者均為被害人之財產法益、犯罪期間、犯罪態樣、手法等,各罪間具有相當關聯性,如以實質累加之方式定應執行刑,處罰之刑度顯將超過其行為之不法內涵,而違反罪責原則,就被告人格特性與犯罪傾向、犯罪手段及情節、數罪對法益侵害之加重效應、各罪宣告刑總和上限及各刑中最長期者,並考量其等未來復歸社會之可能性,依多數犯罪責任遞減原則,分別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 六、卷內並無證據顯示被告二人實際領得報酬,且就附表二編號 22、36所詐得之金額,也無證據證明被告二人朋分款項,爰均不予宣告沒收。至追加起訴書附表三所示之扣案物(應屬本院111年度訴字第22號之扣案物,業已移交,見本院卷㈠第109-121頁),被告二人均稱前開扣案物均非渠等所有(見偵1099卷第12-14、66-68頁),亦無證據證明為絕對義務沒收之物,故不為沒收之宣告,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 299 條第 1 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 本案經檢察官林永提起公訴,檢察官陳薇婷、林永、T○○到庭執 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8  日 審判長 刑事第二庭法 官 林涵雯           法 官 藍得榮           法 官 連庭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 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本判決如有不服,請書 具不服之理由狀,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 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童毅宏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2  日 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之4 犯第339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 徒刑,得併科1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 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四、以電腦合成或其他科技方法製作關於他人不實影像、聲音或 電磁紀錄之方法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 編號 成員 職務 加入時間 1 S○○ 金主、管理者兼第2線機手 000年0月間 2 陳姿蓉 第1線機手 000年00月間 3 蕭文雄 管理者兼 第2線機手 000年0月間 4 曹立儒 第1線機手 000年00月間 5 鄧于豪 第1線機手 110年12月5日 6 鄧亞倫 第2線機手 000年00月間 7 劉浩莀 第2線機手 000年00月間 8 李樂麒 電腦手 000年00月間 9 古國瑞 第2線機手 000年00月間 10 高偉豪 第1線機手 000年00月間 11 楊姝庭 第1線機手 110年12月5日 12 沈于傑 第1線機手 000年00月間 13 施家文 第1線機手 110年12月4日 14 廖柏崴 第1線機手 110年12月4日 15 舒詠邦 第1線機手 110年12月5日 16 丙○○ 第2線機手 000年00月間 17 乙○○ 第2線機手 000年00月間 18 丁○○ 廚師 000年00月間 19 戊○○ 第1線機手 000年00月間 附表二 編號 大陸地區 被害人 地點 詐騙時間 身分證號 遭詐所得 1 巳○ 廣東省東莞市 2021/12/1 000000000000000000 無事證詐得財物 2 F○○ 廣東省佛山市 2021/12/1 000000000000000000 無事證詐得財物 3 辰○○ 廣東省封開縣 2021/12/1 000000000000000000 無事證詐得財物 4 O○○ 廣東省廣東市 2021/12/1 000000000000000000 無事證詐得財物 5 黃○○ 廣東省佛山市 2021/12/1 00000000000000000X 無事證詐得財物 6 玄○○ 廣東省懷集縣 2021/12/1 000000000000000000 無事證詐得財物 7 D○○ 廣東省懷集縣 2021/12/1 000000000000000000 無事證詐得財物 8 寅○○ 廣東省肇慶市 2021/12/1 000000000000000000 無事證詐得財物 9 H○○○ ○○ 廣東省懷集縣 2021/12/1 000000000000000000 無事證詐得財物 10 C○○ 廣東省肇慶市 2021/12/1 000000000000000000 無事證詐得財物 11 宇○ 湖北省竹山縣 2021/12/2 000000000000000000 無事證詐得財物 12 己○○ 湖北省丹江口市 2021/12/2 000000000000000000 無事證詐得財物 13 癸○○ 江西省九江市 2021/12/2 000000000000000000 無事證詐得財物 14 L○○ 江西省九江市 2021/12/2 000000000000000000 無事證詐得財物 15 J○○ 湖北省竹山縣 2021/12/2 000000000000000000 無事證詐得財物 16 午○ 江西省九江市 2021/12/2 000000000000000000 無事證詐得財物 17 申○○ 江西省九江市 2021/12/2 000000000000000000 無事證詐得財物 18 亥○○ 湖北省十堰市 2021/12/3 000000000000000000 無事證詐得財物 19 丑○○○ ○○ 湖北省鄖西縣 2021/12/3 000000000000000000 無事證詐得財物 20 子○○ 湖北省竹溪縣 2021/12/3 00000000000000000X 無事證詐得財物 21 M○○ 湖北省鄖西縣 2021/12/3 000000000000000000 無事證詐得財物 22 庚○ 湖北省十堰市 2021/12/1-12/3 000000000000000000 人民幣2萬1,900元 23 B○ 湖北省丹江口市 2021/12/3 000000000000000000 無事證詐得財物 24 酉○ 湖北省十堰市 2021/12/3 000000000000000000 無事證詐得財物 25 辛○○ 湖北省十堰市 2021/12/3 000000000000000000 無事證詐得財物 26 Q○ 湖北省十堰市 2021/12/3 000000000000000000 無事證詐得財物 27 天○○ 湖北省房縣 2021/12/3 000000000000000000 無事證詐得財物 28 N○ 湖北省竹溪縣 2021/12/3 000000000000000000 無事證詐得財物 29 P○○ 湖北省竹溪縣 2021/12/3 00000000000000000X 無事證詐得財物 30 E○ 湖北省竹山縣 2021/12/6 000000000000000000 無事證詐得財物 31 卯○○ 湖北省十堰市 2021/12/6 000000000000000000 無事證詐得財物 32 壬○○ 湖北省十堰市 2021/12/6 000000000000000000 無事證詐得財物 33 宙○ 湖北省房縣 2021/12/6 000000000000000000 無事證詐得財物 34 A○○ 湖北省丹江口市 2021/12/7 000000000000000000 無事證詐得財物 35 R○○ 湖北省鄖西縣 2021/12/7 000000000000000000 無事證詐得財物 36 地○○ 廣東省連山壯族瑤族自治縣 2021/11/25-12/3 000000000000000000 人民幣26萬5,000元 37 I○ 不詳 2021/12/7 000000000000000000 無事證詐得財物 38 高蘭豔 湖北省竹山縣 2021/12/7 00000000000000000X 無事證詐得財物 39 未○○ 不詳 2021/12/7 000000000000000000 無事證詐得財物 40 K○ 不詳 2021/12/7 000000000000000000 無事證詐得財物 41 戌○○ 不詳 2021/12/7 000000000000000000 無事證詐得財物 42 G○○ 不詳 2021/12/7 000000000000000000 無事證詐得財物 附表三:          編號 犯罪事實 罪名及宣告刑 1 事實欄及附表二編號36 林承憲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甲○○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2 事實欄及附表二編號22 林承憲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甲○○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3 事實欄及附表二編號1至10 林承憲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未遂罪,共拾罪,各處有期徒刑拾月。 甲○○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未遂罪,共拾罪,各處有期徒刑拾月。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