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5-03-07
案號
TTDM-112-交附民-65-20250307-1
字號
交附民
法院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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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交附民字第65號 原 告 蘇大洲 原 告 陳○魁 (真實姓名、住址均詳卷) 法定代理人 陳余聖 蘇盈鳳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陳芬芬律師 被 告 林琮翔 被 告 偉峻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建惠 被 告 安樺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育姍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吳漢成律師 上列被告因被告林琮翔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12年度交易字第88 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本件均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 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林琮翔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14年3月7日 ,以112年度交易字第88號判決不受理在案;及原告蘇大洲、陳○魁均已於前開期日前,具狀提起本件附帶民事訴訟,並為被告林琮翔該案若經諭知不受理判決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之聲請等節,有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2年度交易字第88號)、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刑事附帶民事追加被告暨變更訴之聲明狀、本院準備程序筆錄各1份在卷可考,揆諸首開規定,爰裁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均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7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邱奕智 法 官 葉佳怡 法 官 陳偉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相符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江佳蓉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