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4-11-01

案號

TTDM-112-原附民-25-20241101-1

字號

原附民

法院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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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2年度原附民字第25號 附民原告 潘艾筑 訴訟代理人 蔡譯智律師 附民被告 蘇俊龍 (已歿) 陳志豪 (已歿) 上列被告因殺人等案件(111年度原重訴字第4號),原告提起附 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理 由 一、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 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被告蘇俊龍、陳志豪被訴殺人等案件,因被告2人均於本院1 11年度原重訴字第4號刑事案件審理期間死亡,並經本院判決被告2人被訴部分公訴不受理在案,依首開規定,原告就此部分所提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自應以判決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蔡立群                   法 官 陳昱維                   法 官 蔡政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須 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林傳坤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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