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4-11-01

案號

TTDM-112-原附民-25-20241101-2

字號

原附民

法院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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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原附民字第25號 附民原告 潘艾筑 訴訟代理人 蔡譯智律師 被 告 莊皓翔 上列被告因殺人等案件(111年度原重訴字第4號),經原告提起 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 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內容確係繁雜,非經長久 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揆諸上開規定,爰將之移送本院民事庭。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  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 官 蔡立群             法 官 陳昱維             法 官 蔡政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傳坤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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