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4-12-30

案號

TTDM-112-原附民-31-20241230-1

字號

原附民

法院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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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原附民字第31號 原 告 殷偉銘 被 告 楊宥晟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112年度原金訴字第16號),經原告提 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原告請求被告楊宥晟損害賠償部分,移送於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 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楊宥晟、羅震東前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追加起訴 後,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茲因被告楊宥晟本案刑事訴訟部分已先審結,而附帶民事訴訟部分則有前項繁雜情形,爰裁定將此部分之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至被告羅震東部分,則由本院另行審結,非本裁定移送民事 庭審理之範圍,併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0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蔡立群                 法 官 陳昱維                 法 官 姚亞儒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郭丞淩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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