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4-12-30

案號

TTDM-112-原附民-44-20241230-3

字號

原附民

法院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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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原附民字第44號 原 告 涂清介 訴訟代理人 楊逸政律師(法扶律師) 被 告 謝靖凰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112年度原金訴字第5號),經原告提起 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原告請求被告謝靖凰損害賠償部分,移送於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 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侯凱中、謝靖凰、羅震東、陳欣媛與同案被告黃柏豪 、李柏樺、陳羽俊、王博寬、廖佳霖(上開五人前已裁定移送本院民事庭在案)前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後,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茲因被告謝靖凰本案刑事訴訟部分已先審結,而附帶民事訴訟部分則有前項繁雜情形,爰裁定將此部分之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至被告侯凱中、羅震東、陳欣媛部分,則由本院另行審結, 非本裁定移送民事庭審理之範圍,併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0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蔡立群                 法 官 陳昱維                 法 官 姚亞儒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郭丞淩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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