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藥事法等

日期

2025-03-28

案號

TTDM-112-智訴-1-20250328-1

字號

智訴

法院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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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智訴字第1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曉菁 選任辯護人 李容嘉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藥事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 字第2366號、112年度偵續字第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同意由當事人進行協商程序,並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之。   理 由 一、本件被告陳曉菁所犯均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三年   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亦非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之案件,   檢察官於準備程序中聲請同意進行協商程序,經法官告知協   商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辯護人意見後,本院同意當事   人進行協商程序,不適用刑事訴訟法第284條之1之規定,由   受命法官獨任進行協商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2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8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邱奕智                    法 官 葉佳怡                    法 官 陳偉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楊淨雲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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