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應執行刑
日期
2025-03-31
案號
TTDM-112-聲-95-20250331-2
字號
聲
法院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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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聲字第95號 抗 告 人 即 受刑人 羅聖昆 上列抗告人即受刑人因定應執行刑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12 年3月15日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理 由 一、按抗告期間,除有特別規定外,為五日,自送達裁定後起算 。但裁定經宣示者,宣示後送達前之抗告,亦有效力,民國112年6月21日修正前刑事訴訟法第406條規定甚明。本件抗告人即受刑人羅聖昆係112年3月30日收受本院裁定正本,該 裁定於112年4月6日確定,此有本院刑事書記官辦案進行簿 存卷可稽,抗告人遲至114年3月26日始提出本件抗告,有刑事抗告狀暨其上監所收狀登記章戳印在卷可稽,是本件抗告顯已逾法定之5 日抗告期間,其抗告違背法律上之程式,復無從補正,應予駁回。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涵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 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鄭筑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