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自由等
日期
2025-03-05
案號
TTDM-112-軍原訴-2-20250305-1
字號
軍原訴
法院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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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軍原訴字第2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胤吉 選任辯護人 李泰宏律師(法扶律師) 被 告 石光明 選任辯護人 蕭享華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被告等因妨害自由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 111年度軍 偵字第79號、111年度偵字第4836號、111年度偵字第4837號、11 2年度偵字第29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同意由當事人進行協商程序,並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之。 理 由 一、本件被告陳胤吉、石光明 所犯均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 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亦非高等法院管轄之第一審案件,公訴人於準備程序中聲請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經法官告知協商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及辯護人之意見後,本院同意當事人進行協商程序,不適用刑事訴訟法第284條之1之規定,應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協商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2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5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涵雯 法 官 藍得榮 法 官 連庭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6 日 書記官 鄭筑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