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洗錢防制法等
日期
2025-03-28
案號
TTDM-112-金訴-35-20250328-1
字號
金訴
法院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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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金訴字第35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建昌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 度偵字第4816號、112年度偵字第41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免訴。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林建昌明知國內社會上層出不窮之詐騙 集團或不法份子為掩飾其不法行徑,隱匿其不法所得,避免執法人員之追究及處罰,常蒐購並使用他人帳戶,進行存提款與轉帳等行為,在客觀上可以預見一般取得他人帳戶使用之行徑,常與行財產犯罪所需有密切關聯,竟基於幫助詐欺取財及幫助洗錢之不確定故意,於民國110年12月28日前某時,使用LINE通訊軟體,將其申辦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本案中信帳戶)之網路銀行帳號、密碼,傳送予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詐騙集團成員使用。嗣該詐騙集團成員取得上開帳戶之帳號、密碼後,竟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與告訴人鄧凱方、洪偲恆等人聯繫,向其等施用如附表一所示詐術,致其等陷於錯誤,轉帳至本案中信帳戶,旋遭轉出一空。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同法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及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幫助洗錢罪嫌等語。 二、按案件曾經判決確定者,應諭知免訴之判決;免訴之判決, 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2條第1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此係以同一案件,已經法院為實體上之確定判決,該被告應否受刑事制裁,即因前次判決而確定,依一事不再理之原則,不得更為實體上之判決。此項原則,關於實質上一罪或裁判上一罪,均有其適用(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4438號刑事判決意旨參照)。 三、經查: ㈠被告基於縱使參與犯罪組織、幫助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及 幫助洗錢亦不違反本意之不確定故意,加入同案被告侯凱中等人所組成之本案詐騙集團,將其本案中信帳戶之銀行帳戶帳號、網路銀行帳號及密碼提供給同案被告黃冠綺,並依同案被告黃冠綺指示將該帳戶設定約定轉帳戶後,先由本案詐騙集團不詳成員以附表二所示詐騙方式,向附表二所示之人施以詐術,致附表二所示之人均陷於錯誤,分別於附表二所示時間,匯款附表二所示金額至被告本案中信帳戶內,再由本案詐騙集團不詳成員操作網路銀行將上開遭詐款項轉匯至同案被告江明憲、黃柏豪名下之銀行帳戶,使本案詐騙集團成員取得上開款項,以此方式製造金流之斷點,掩飾特定犯罪所得之本質及去向;故認被告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之參與犯罪組織罪、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幫助犯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及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幫助一般洗錢罪,經本院以112年度原金訴字第5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1月(下稱另案),並於114年2月5日確定在案等情,有另案判決書、辦案進行簿各1份在卷可查,並經本院調取前案電子卷宗確認無訛。 ㈡又據被告於本院審理時供稱:我有其他案件(即另案)在本 院審理中,是跟本件同樣的事情,就是同樣的帳戶交給同一個人;我只有交付給一個人過等語(見金訴字卷第142頁、第164頁);佐以本案及另案之告訴人(被害人)匯款時間相近,均介於110年12月29日至30日間一事(詳見附表一、二所示),可見被告係以交付本案中信帳戶之單一行為,幫助同一詐騙集團實行對本案及另案告訴人(被害人)所為之詐欺取財犯行及掩飾不法所得來源去向,為一行為觸犯數罪名之想像競合犯,揆諸前開說明及判決意旨,應認本案與另案核屬裁判上一罪之同一案件。是另案既經有罪判決確定,本案已為前案確定判決效力所及,基於一事不再理原則,自不得更為實體上之判決,爰依前開規定,不經言詞辯論而逕為免訴之判決。 四、退併辦 檢察官另於本院審理期間,以被告所涉他案幫助詐欺取財及 洗錢罪嫌與本案起訴之犯罪事實相同,僅被害人相異,而與本案具有想像競合之裁判上一罪關係為由,以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3934號案移送本院請求併辦審理。然本案既經本院認定應為免訴之諭知,業如前述,前開移送併辦部分,本院自無從併予審理,而應退由檢察官另為適法之處理,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2條第1款、第307條,判決如主 文。 本案經檢察官廖榮寬提起公訴,檢察官羅佾德、陳金鴻到庭執行 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8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邱奕智 法 官 施伊玶 法 官 葉佳怡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 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本判決如有不服,請書 具不服之理由狀,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 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8 日 書記官 張耕華 附表一: 編號 告訴人 詐騙手法 匯款時間 匯款金額 (新臺幣) 1 鄧凱方 與鄧凱方聯繫,佯稱可投資博奕平台增加收入,致其陷於錯誤前往轉帳 110年12月30日13時27分許 5萬6,000元 2 洪偲恆 與洪偲恆聯繫,佯稱可投資虛擬貨幣平台增加收入,致其陷於錯誤前往轉帳 110年12月29日11時52分許 10萬元 附表二: 編號 被害人 姓名 遭詐騙方式 匯款時間 匯入金額 (新臺幣) 匯入帳戶 車手及參與之人 1 鍾幸明 鍾幸明於網路尋找工作兼差,點入連結華義數位娛樂,GMP娛樂城,環球HOTW等3家投資平台,陸續使用手機及ATM轉帳。 (1)110年12月29 日15時12分 (1)110年12月29 日15時16分 (1)3萬元 (1)3萬元 林建昌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 黃冠綺 林建昌 2 洪育袖 洪育袖於Facebook交友,提供之LineID為:zxczxc0711,歹徒慫恿至網站:LBC、網址:http://officetch.nez9002.com/投資,洪育袖遂依指示至該網站申請帳號,並依照指示於匯款。 (1)110年12月29日11時14分 (2)110年12月29日11時22分 (1)10萬元 (2)4萬1,000元 (1)同上 (2)同上 黃冠綺 林建昌 3 郭虹君 郭虹君於Instgram以「投資賺錢為前提」交友,郭虹君加入LINE好友,慫恿至北極光投資(golden.nlvc.world),誆稱保證獲利,郭虹君遂依指示至該網站申請帳號,並依照指示匯款投資虛擬貨幣,惟提領獲利出金時無法提領,驚覺受騙。 110年12月29日00時54分 4萬元 同上 黃冠綺 林建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