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失傷害

日期

2024-11-15

案號

TTDM-113-交易-120-20241115-1

字號

交易

法院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交易字第120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廖榮寬 被 告 李長恩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3 年度調院偵字第88號),本院受理後(113年度東交簡字第272號 )認不應以簡易判決處刑,改依通常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不受理。   理 由 一、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略以:被告李長恩於民國112年6月22 日18時15分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之自用小客車,沿臺東縣卑南鄉省道台9線南向駛至該路段與臺東縣○○鄉○○村00鄰○○0號「法務部○○○○○○○(即改制前之『法務部矯正署東成技能訓練所』」大門前道路之交岔路口時,本應注意在劃有分向限制線之路段,不得駛入來車之車道內,且依當時天候晴、日間自然光線、柏油路面乾燥、無缺陷與障礙物、視距良好等環境情狀,要無不能注意情事,竟疏未注意即駛入對向車道;適逢告訴人劉碧芬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之自用小貨車,沿臺東縣卑南鄉省道台9線北向駛至前開交岔路口,雙方車輛因而發生碰撞,致告訴人劉碧芬受有右側腓骨骨折、右側足部第三蹠骨閉鎖性骨折之傷害。因認被告李長恩涉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等語。 二、按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之案件,經法院認應為不受理 判決之諭知者,應適用通常程序審判之,刑事訴訟法第452條定有明文。次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亦經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規定明確。 三、經查,本件告訴人劉碧芬告訴被告李長恩過失傷害案件,聲 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認被告李長恩係涉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經本院審酌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及全案卷證之結果,亦同此認定,依同法第287條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因告訴人劉碧芬業與被告李長恩於本院和解成立,並具狀撤回告訴,有和解筆錄、為請求撤回告訴狀、臺灣臺東地方法院電話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揆諸前揭規定,本院自應改適用通常程序審判之,並不經言詞辯論,逕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 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5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偉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 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本判決如有不服,請書 具不服之理由狀,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 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江佳蓉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8  日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