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失傷害

日期

2024-11-26

案號

TTDM-113-交易-123-20241126-2

字號

交易

法院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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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交易字第123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顏張淑芳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1 43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按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經被告自白犯罪,法院認為宜 以簡易判決處刑者,得不經通常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刑訴法第449條第1項之案件,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經被告自白犯罪,不論該自白是否於法院訊問時所為,如法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即得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法院辦理刑事訴訟簡易程序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2項前段規定甚明。 二、本件被告顏張淑芳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 訴,被告於警詢中自白犯罪(偵卷第10至11頁),揆諸全案卷證,本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爰裁定如主文。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6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姚亞儒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郭丞淩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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