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危險

日期

2025-01-23

案號

TTDM-113-交易-125-20250123-1

字號

交易

法院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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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交易字第125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煥發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撤緩偵 字第5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 由 一、本件被告陳煥發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 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及辯護人之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3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朱貴蘭                   法 官 陳偉達                   法 官 連庭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楊淨雲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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