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失傷害

日期

2024-11-01

案號

TTDM-113-交易-91-20241101-1

字號

交易

法院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交易字第91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廖榮寬 被 告 蘇麗華 選任辯護人 蘇淑珍律師 上列被告因過失重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 第242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蘇麗華於民國112年12月8日18時35分許 ,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之自用小客車,沿臺東縣○○市○○○路○○○○○路段000號前某路邊,欲行迴轉時,本應注意在劃有分向限制線之路段,不得跨越分向限制線,且左轉車應讓直行車先行,而依當時天候晴、道路有照明且開啟、柏油路面乾燥、無缺陷與障礙物、視距良好等環境情狀,要無不能注意情事,竟疏未注意即逕跨越分向限制線進行迴轉;適逢被害人高嘉鑫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之大型重機車,亦同行向自後駛至前開處所,見狀煞避不及,雙方車輛因而發生碰撞,致被害人高嘉鑫人車倒地,受有創傷性顱內出血、硬腦膜下出血及蜘蛛膜下腔出血、左側延遲性腦出血、瀰漫性軸突損傷、疑似腦梗塞、慢性硬腦膜下積液、左側股骨骨折、右膝後十字韌帶損傷、右側肺炎、創傷性腦損傷、泌尿道感染合併菌血症,終至永久性植物人狀態之重傷害。因認被告蘇麗華涉犯刑法第284條後段之過失傷害致人重傷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 訴;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告訴人即被害人高嘉鑫之法定代理人高正財告訴 被告蘇麗華過失重傷害案件,公訴意旨認被告蘇麗華係涉犯刑法第284條後段之過失傷害致人重傷罪嫌,經本院審酌起訴書及全案卷證之結果,亦同此認定,依同法第287條本文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因告訴人高正財業代理被害人高嘉鑫與被告蘇麗華於本院調解成立,並具狀撤回告訴,有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監宣字第2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臺東簡易庭調解筆錄(113年度東司調字第89號)、刑事聲請撤回狀、臺灣臺東地方法院電話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揆諸前揭規定,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偉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 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本判決如有不服,請書 具不服之理由狀,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 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江佳蓉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4   日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