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4-11-29
案號
TTDM-113-交簡上附民-6-20241129-1
字號
交簡上附民
法院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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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交簡上附民字第6號 原 告 王建巽 送達代收人 王宥蓉 被 告 巫春子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13年度交簡上字第15號),經 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 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適用簡易訴訟程序案件之附帶民事訴訟,準用第501條或第504條之規定,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第505條第1項各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巫春子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本院第一審於民國113年8 月12日,以113年度東交簡字第244號予以判決科處罪刑,復經上訴人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不服提起上訴,於同年月28日繫屬本院第二審,嗣經本院第二審於同年11月19日辯論終結,並於同年11月29日,以113年度交簡上字第15號予以判決上訴駁回在案;及原告王建巽業於113年10月14日,具狀提起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等節,有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3年度東交簡字第244號)、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113年8月28日東檢汾崙113請上43字第1139014967號函(暨其上本院所蓋印之收文戳章)、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暨其上本院所蓋印之收文戳章)、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3年度交簡上字第15號)各1份在卷可考;而本院復核原告本件訴請係屬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揆諸首開規定,爰裁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邱奕智 法 官 葉佳怡 法 官 陳偉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相符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江佳蓉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