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4-11-22
案號
TTDM-113-交簡附民-4-20241122-1
字號
交簡附民
法院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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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交簡附民字第4號 原 告 簡國華 被 告 陳偉達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113年度交簡字第16號),經原告提 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 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內容確係繁雜,非經長久 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揆諸上開規定,爰將之移送本院民事庭。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前段,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2 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 官 蔡立群 法 官 姚亞儒 法 官 蔡政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2 日 書記官 莊渝晏